定义文案-钢笔、善、秩序、自由的结构叙语
(本章的功能,定位在文案密集证明思维结构的存在。)
一、小序即结语
本章是将《证据方法的科学维度》上卷第五章第三节第三项之代上卷结语,标题为“结构哲理宏观表达的例解”,直接搬运过来了。
从本章标题看,定义文案成型的主题,即钢笔、善、秩序和自由,涉及了实体物,涉及了行为出发点,涉及了行为宏观效果,涉及了行为个体动因,所论证的这些事物,尽管本质毫不相干,尽管直观抽象不一,尽管有人有物,尽管静态、动态决然相反,却有着共同的内在结构,即实体、功能和事理三个因子的合成造像。
对此文案系列,应当不难理解,放在哲理、法律视角的论证体系中,是非常具有说服力的。然而,三元结构论面世已经五年了,从学术反馈来看,基于历史、文化、体制等综合原因,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
将这些文案系列,转换为天道视角,通过识别定位技术,展示思维轨迹,进而展开文学飘逸性的论证,对于后面章节所叠加的论据体系,即援引儒释道耶的底盘,贯通于历史诸核心学说的审视,证明这种契合天道的定义,在社会人文的领域,具有真理定位的永恒性,将永远藐视被纳入宪法规范体系总纲的自然人。
不仅“概念是完全被规定了的而没有什么不确定的东西。......事实上,概念不是实在的,而是想象的——我们所假设的以严格规定的内容来代替意象的东西——所有意象都具有模糊性——我们运用概念就好像它们是具有确切规定的属性的意象,对这些属性我们总是能够以绝对的确定性把它们再认出来。这些属性称之为概念的特性或特征,通过具体的规定揭示出来。” (德)M•石里克:《普通认识论》,李步楼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7页。)而且“要确立一种实践,仅有规则是不够的,还需要示例。我们的规则留下了后门没有关上,实践必须自己证明自己。” ([英]维特根斯坦:《维特根斯坦读本》,陈家映主编、主译,新世界出版社2010年版,第111页。)同时“我们在构造理论上有时讲构造对象,有时讲构造概念,这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 ([德]鲁道夫·卡尔纳普:《世界的逻辑构造》,陈启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当然,“如果你们能从生活的具体事例里收集任何一种(一元论的或者多元论的)哲学结论的话,那么我要,并且就以最高兴的心情说,‘敲钟吧,敲走我悲伤的诗句,并且迎来精力更加充沛的诗人。’” ([美]威廉·詹姆斯:《多元的宇宙》,吴棠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81页。)
二、结构乃单元分解视角的整体表达
“结构”是一种由若干不同表现形式的要素集合的表达。恰如头颅的系统集成,具有复杂的不同信息功能的诸要素,如眼睛、鼻子等,组合搭配为一种具有信息交融功能的稳定的结构性的外形表达。对这些要素,例如眼睛,从更加微观的视角看,本身是一个单元,也叫一个结构分支体,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从外在关系识别的视角看,宏观的一体性结构表达,是对若干要素集合的表达,是思维对目标对象的概括性识别。从内在关系识别的视角看,是基于宏观一体性定位的分解视角而对要素的体系性表达,有利于对目标对象的思维精确化识别。宏观结构的一体性概括识别,是结构认识具有稳定性的理由,因而更加具有确定价值,从而形成哲学的真理语境。对目标对象的思维精确化的动态识别,更容易停留在科学认识局部识别的层面,从而形成方法论的语境。
我们在表达某个概念的时候,在目标对象的定义角度,是涵盖该目标对象的特征和功能的描述;在目标对象的观察视角,是一个体系性的结构描述。对目标对象的定义表达所要解决的是是什么的问题,及其基本功能的解释,以满足社会普通人信息沟通需要为满足条件;对目标对象观察的视角,所要解决的是是什么的问题,且功能怎样,及其决定功能的内在组成要素,及要素之间的构造是什么,诸解释的协同,以满足该目标对象专业领域信息沟通为满足条件。事实上,定义中的特征描述所表达的就是结构的要素成分,诸特征的集合就是结构诸要素的协同集合;对于结构中要素的概括表达也就成为特征的表达,以示此事物与他事物之间的区别。三元结构论在理论上解决了若干原本不相干事物聚合的真理性理由,是因为耗散协同结构理论予以了科学方法论的理由支持,以此获得形式逻辑以外的思维科学的支持。
三、动态行为的结构性表达:善例解
如果说我们个人要将自己的行为如同商品推向社会,那么,我们的行为价值只能形成于我们的点滴行为过程,而这个过程是对我们行为结构整体认知并且合乎科学方法论的行为协同的产物。不同于钢笔等有形实体物,我们每一个独立的人是有形物,是实在物,可我们的行为是动态的,是会移动的,只是有时候会留下痕迹,多数情况下,并不存在移动过程的印记;这个行为过程也是价值的,只不过有正价值和负价值的区别。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他人,我们称之为正价值,恰如农民种粮食的行为。有利于自己不利于他人,这是不同视角定位有不同价值评判的话语,例如盗窃行为,在个体视角正因为有价值才会为之,而在社会秩序的视角,我们称之为负价值。有利于他人的,多数情况下为正价值,例如捐赠。因此,判断行为的真善美,是一个比较实在实体物更为复杂的思维过程,是一个系统表达的结构。
行为千变万化错综复杂,宏观观察绕不过两个字:利益。我们的行为必定与他人发生关系,本质上是两个个人在利益博弈中体现为与秩序利益的相互关系。“运用博弈这个词是恰当的,因为人们能将复杂的社会、经济相互作用的基本元素减少到类似于室内游戏。” ([美]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我们都知道,孤立的个人没有意义,这是由于任何孤立的生物体都没有存在的理由,或者必定灭绝。由此决定秩序是人类的生存方式,并且秩序是n个个体利益的集合,没有个体利益的存在,秩序利益也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故而秩序与个体利益是相容的关系。据此,我们可以看到,人类的价值标准,是个人与秩序的利益协同。既没有否定秩序利益的个体利益,也不存在只是承认秩序利益而否定个体价值的道理。这是权利平等的逻辑结论。
在利益的博弈中,以“真”、“善”、“美”作为行为策略的原则出发点,构成最佳的智慧结构,实则人类蒙昧期至今数十万年的智慧结晶。
在儒家语境中,就是仁义礼智信的协同表达。
在定位于行为者内心修行的佛家的语境中,戒、定、慧三学,是学佛修行的基础。所谓“戒”, 是“善”的从消极面的说法,戒是“止一切恶”。所谓“定”,大乘菩萨的定,是心念不受外在的环境和内在的心境所动,即谓之定,其内在形成即为美的心境过程,其外在表现即为“美”的行为策略。所谓“慧”,根本点在于正确定位自我动态的行为认知,以实现断除烦恼,实质意义在于求真以达豁达境界。
在行为“真”、“善”、“美”结构中,“真”所表达的是相关信息的实体性存在,“善”所表达的是价值信息的正当性指引标准,“美”所表达的是“真”与“善”协同过程路径的正当性选择过程,大体上相当于技术程序手段的含义。
这样一来我们也就看到了行为过程中若干不同行为要素协同在一起的自然结构。《道德经》第八章说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老子通过“善”的七种行为方式,完整体涵盖了行为“真善美”的结构表达。
“没有什么品质比慈善和人道,友谊和感激,自然感情和公共精神,或凡发端于对他人的温柔同情和对我们人类种族的慷慨关怀的东西,更有资格获得人类的一般的善意和赞许。
这些品质无论出现在哪里都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潜移默化于每一个注目者中,并在他们自身唤起它们所施加于周围所有人的同样那些愉悦和亲切的情感。” ([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小平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0页。)
总之,通过对动态行为的结构性表达的分解,它具有如下要素:(1)行为动作的动态事实,这肯定不能表达为物质实体。(2)价值功能,指行动主体基于某种功能目的而为特定行为,对他人或秩序的外在影响力。(3)行为事实与价值功能协同性的方法、程序或步骤的理由。
自然的行为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因而必定是指社会性行为伦理理由的评判结果。
由于行为是动态的,行为的轨迹恰如一条直线,我们都知道,直线是点的集合,那么,对既有行为的评判,一定是对该直线确立初始定点继而展开思维的产物。在行为回溯的层面,由于目标历史行为是确定的,具有唯一性,那么必定是科学方法论与价值指引相契合而予以唯一性肯定的技术方法,例如司法技术的事实审查;在行为预先设定的层面,必定是立足既有实体需求现状,考量秩序目标,以为伦理价值与现状可行性相契合的假定方法,例如立法;在未来行为预测的层面,必定是在目标价值功能的方向指引下,根据已知事实要素,和可能实现的方法步骤、原理、资源,或者说程序,所实施的具有潜在价值利益的行为,例如科研。
四、具象物抽象性演变结构的表达:秩序例解
“那种唯有通过某些抽象特征才能够得到界定的秩序,会有助于人们追求各种各样的不同目的。......正是由于我们无力预见采用某项特定规则所会产生的实际效果,我们才能够假定它会平等地增进每个人的机会。”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相对于“钢笔”这种实体有形物,“秩序”是一种抽象概念。其结构要素表达了一种实体分子集合的含义,这种集合分子的排序性具有协同的外在表现,这种外在表现体现为一定价值的对应要求的实现。
“一种不同的排序贯穿了知觉和实践的认知。对颜色亮度的标准排序取决于光的物理强度的线性增加,但是色度的这个标准排序却把波长的增加这条直线弯曲成了一个圆。只需既包含着时间的周期,也包含着空间的邻近;音调的标准排序则通过音高和八度音阶来完成。排序是随着情境和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的。几乎与形状的性质随着不同的几何学而变化一样,感知的模式也随着不同的排序而变化。” ([美]纳尔逊·古德曼:《构造世界的多种方式》,姬志闯译,伯泉校,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简言之,“秩序”必须具备如下要素:(1)实体分子,这是秩序在物质层面的必备要素。例如当我们说到太阳系的秩序的时候,太阳和行星就是必备分子要素,否则没有秩序的分子载体,不成其为秩序。社会秩序的分子当然为人。(2)价值定位,这是分子要素排列组合所赖以成立的标准要素。这是一种人为标准的设定。例如北斗星排列的指引功能。(3)协同性的排序相面,这是分子秩序状态的实然体现,实际表现为价值认可的物质要素的协同性。这是一种依据一定的事实,按照一定的标准所实施的主观评定。
在 “秩序” 这个概念诸要素中,必定涉及客观性要素以为认知的客观凭据,必定涉及价值标准以为人类行为功能目的的标准,必定涉及主观性评定以为调节行为的理由。在秩序的结构性表达中,人类的社会性秩序的价值表达只能推定。
总之,通过对秩序的结构性表达的分解可见,它具有如下要素:(1)实体部分表现为不确定的若干人为组成分子;(2)诸权利分子排列组合形成的有序性表现的相面为价值功能;(3)权利分子实体与基于目标价值指引功能所设定的规范在运作中所形成的关系、构造及其平衡的社会伦理理由。
这种有序性是一种主观评价,所评价的对象只能是伦理关系,因而只能是基于规范预设为标准的衡量,所体现的只能是正当性推理的结果。在这里,预设规范的合理性定位也就显得至关重要,其对秩序的相面形成演变,将起到序参数的导引作用,特别是表现为先法智慧的宪政原则定位。
五、物的结构性表达:钢笔例解
“钢笔”所表达的是一种书写工具,是具有金属笔尖、储存书写液体以及手执体等特征的文具,以此区别它物。我们以此功能表达钢笔,在社会交流中,无论买卖交易、赠与或借用,人们也就很容易相互理解涉及钢笔的信息表达了。
在对钢笔的观察视角,它是一个由若干要素组成的体系,是一个结构。说它是一个结构,是因为钢笔必定由若干要素组成。既然是书写工具,笔必定具备的要素就是与记载载体直接接触的某种介质物品,某种质地较硬且能信息遗留的物品,如中国的古典竹书;最典型的如远古岩画的形成理由。
伴随文明的进展,文化介质物品分化为液体信息迁移物与该迁移物的载体形式的合成,该载体形式或者动物毛发,或者木质,或者其他金属材质。这时候,我们看到的是以纸张、羊皮等为记载载体的文化工具的要素集成,即信息流出端、嵌合信息流出端的工具体以及工具手执体的材质。
我们找到了笔的要素组合中的事实信息,其实是任何称得上笔的基本的物质结构体。我们现代人都熟悉的钢笔,不过是笔的基本结构体的要素的调整,将羊毛更换为金属材质,将不断蘸水增加储水功能而自动流出墨水。这时候我们所看到的是毛笔转换为钢笔的结构差异。
在对钢笔的微观观察视角,组成它的若干要素本身就是一个体系,也是一个结构,只不过相对于整体称之为子系统,或者说微结构。我们根据钢笔的形体结构简化为二,即笔尖体与手执体。以钢笔信息流出端的笔尖体表达,必定由笔尖、笔尖嵌合体与该嵌合体之材质和形体诸要素的合成。
笔尖直接与信息载体对象如纸张摩擦,因而有材质的特殊要求,必定增加生产成本,与笔尖嵌合的金属体作为笔尖与手执体的过渡,是必不可少的,也是降低成本的一种策略。要满足大脑中信息流出的固定记载,仅仅有希望作为笔尖的金属物以及该笔尖嵌合体的合成并不够,它还必须要有一种功能,就是将足以流载信息的液体从储蓄体中予以控制,慢慢均匀释放,以满足书写需求。满足这种功能只能是笔尖体造型结构以及它物合成的杰作。
对钢笔的表达,在不同社会应用层面有不同的精确度要求。日常借用可以模糊到任何一种笔,用于财会凭证则是碳素与蓝黑墨水以外笔类的排除,用于交易则是标准笔型基础上特定型号的确定,用于产品则是对功能满足的市场需求与技术工艺的满足,用于科研则是新型材料和制造工艺的协同。
在这些系列不同层次的概念表达中,精确度的表达是与行动功能目的直接相关的,与投入的成本是正相关的,因而体现为结构性表达要求的差异。记事需要笔,我们习惯性表达为“钢笔”,至于究竟什么笔,无关紧要,这是效率的结构表达。会计拒绝财务凭证的圆珠笔签字,对于财会规则而言是效率经济的,尽管我们的报销过程多了麻烦。制笔企业对钢笔的信息精确化认知,则进入专业化层面,那是付出了群体专业技术人员巨大成本的。
可见,对“钢笔”的概念表达,一般而言,已经浓缩为笔尖、笔尖体、手执体、材质与墨水储蓄体和生产工艺诸要素的结构合成体了。大家都是在这个基础上予以概念表达,只不过根据使用场合的差异性,表达的精确度不同。
这种结构合成的概念表达的好处,是基本架构的信息稳定。一旦用于实在物的表达,受听对象的大脑中可以迅速形成物象重构,便于人们相互沟通简洁明了;一旦用于抽象概念的表达,也便于人们理解该抽象概念的要素组成从而达到理解对方所表达的基础含义以及专业含义。
在真理的层面,这种结构合成的概念表达用于实在物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用于抽象概念的表达,解决的问题在于什么是真理。
我们应当充分注意到,结构认识具有信息稳定性特征,据此足以上升为哲理层面,亦即三元结构论的由来所在。
钢笔作为有形实体物,对其整体性认知,以真善美的协同集合为最高哲理境界的表达。定位于书写功能,局限于功能价值,也就是基本价值,其求真以材质及其合成为度,其求善以社会接受度为界,其求美以材质与求善协同的工艺过程的圆满为标记。钢笔延伸价值在于装饰,偶尔亦可作为信物予以表达。作为商品,钢笔的价值形成过程在于厂家,是厂家对钢笔结构性整体认知与科学技术协同的产物。
总之,通过对具象概念“钢笔”结构表达的分解,它具有如下要素:(1)事实或者说物质实体。我们看到的是“钢笔”实体组成要素即金属以及塑料等,这些实体要素在没有加工之前,只是它的天然形态,并不会自己“变成”钢笔的组件。(2)价值功能。书写功能是钢笔的基本价值。因为有书写价值,才会成为人类制造钢笔的动因,金属及塑料等原本不相关实体物,才有可能因工艺,作为要素纳入钢笔组件,从而完成实体物的组合使命。没有书写这个功能需求的动因,世间根本不会存在钢笔。(3)材料事实与价值功能协同的科技、工艺理由。金属和塑料达到制笔工艺之前的状态,本身就是大量涉及挖掘、冶炼、加工的科学技术集成的产物,即使是加工成笔,也有大量科技、工艺理由在背后支撑。材料事实是科学技术的运作天地,价值功能是根据需求主观评价的天地,只有协同完成事实与价值融合这个过程,才能将原本天然存在的物改造为足以满足书写功能的“钢笔”。
我们通过以上价值功能聚合作用的分析,看到了原本互不相干的诸多东西,竟然结构一体,这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分析所望尘莫及的,却为协同学予以科学理由的证明。
六、抽象概念的结构性表达:自由例解
“自由”作为涉及行为限度的概念,具有抽象性,这是由于它不具有秩序分子的可见性。“自由”本身只是一个无害概念,是一种中性表达。自由一旦作为法律术语体现在宪政语境中,对于普罗大众来说,是属于“善为”的。因为自由的概念本身是无害于秩序的,而作为秩序权力的代表势力反而很容易利用不自由的体制力量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
在中国过去的几十年,恰恰是“自由”的抽象性,被政治势力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对“自由”给予了极度的曲解,因而我们有必要利用三元结构智慧予以澄清。
寻找限制性条件,是我们给“自由”概念正确定位的前提。因为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将近14亿人口作为分子的运动,行为“自由”必定发生摩擦。“自由”概念内在要素的限制性条件何在呢?只能是自身权利与秩序利益的平衡。“自身权利与秩序利益的平衡”在这里只是简洁的表达,只能是原则性的,背后却有一个复杂的逻辑推导过程。
法律定位“权利”概念时,既包含了自然权能的核心定位,又包含了法律对自然权能展开各项社会关系时予以正当程序的保障性承诺。在法律意义上,法律的原点相当于数学的“零”,既不是正数——利益获得,也不是负数——权利侵害。法律的原点只是自然法意义的法律本原出发点,亦即结构其他法的具体措施当然包括具体法律方法的正当性的本体论之事实理由,以此取得自然正义的初始定位。
可见,法的零度原点的表达虽然来自虚拟的自然权能,却以实在的“人”为奠基点,其原点的表达所表现的是人类文明智慧的闪耀。一旦丧失法的原点的表达,恰如数学大厦丧失“零”的基础,其内在的逻辑结构必定千疮百孔漏洞百出,现代法治文明大厦无从构建,唯有回归蒙昧强权时代。
正因为如此,法的原点的表达才具有普世价值,以此决定法的权利原则的普世性,决定由其为出发点架构的法律适合于所有生命个体,足以在法的架构中充分满足正义性与平等性要求,以此为法的价值实现的立法论前提。法律的原点只有当法律赋予其意义时,才具有法价值的体现,从而形成协同学意义的序参数因子价值,合成为法律的原则出发点谓之“权利”。
宪政意义的“自由”概念,恰恰就是在关于“权利”的行为界限范畴内讨论问题,权利只是一种法律设定的前提资格,而自由则是这种前提资格向生命以外的领域进军的维度。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自由”概念的要素之一是“权利”的普世性定位——这是关于“人”的物质要素的“本”的体现,只不过物质性表现比较隐蔽而已;既然是宪政意义下“权利”行为的标记,那么“自由”概念的要素之一是行为自由度的普适性,这是作为“本”的人的福祉实现方式的法律确认;既然是宪政意义下的行为界限,那么“自由”概念的要素之一是必要的规制为前提,这是作为“本”的人的福祉实现方式的法律界限。
作为“本”的人的福祉实现方式,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经济运作权利,以实现财富增加的目的;二是体制层面的言语权利,以实现秩序力量的逐渐合理结构,事涉立法表达,管理官吏的选择表达,法冲突的平衡表达,特别重要的是体现为社会信息沟通表达的舆论言语权,这是破解权力相互袒护的社会砝码。
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对于第一个问题,即经济运作权利问题,说已经初步解决了,只是指的生存的物质供给问题,而决定未来的核心创造力问题并没有解决。
“‘人的目的,或者说由理性之永恒不变地指引而规定下来——而不是由模糊而短暂的渴求所提出的——目的,乃是他的能力最显著地和最为和谐地发展为一个完整而又融贯的整体’;因此,‘每个人都必须不断地努力追求,特别是努力影响同胞们所应关注的那个目标,这便是能力和发展的个性’;因此,存在着两个必要条件,‘自由和形势的多样性’;这两者的统一产生出了‘个性的活力和多样的分歧’,而它们又将自身结合于‘创造力’当中。” ([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87页。原注引自:威廉·冯,·洪堡:《政府的范围与义务》(德文版),第11~13页。)
对第二个问题,由于经济运作快速发展,而体制具有天生保守的惯性,导致社会管理层面的明显滞后,伴随社会财富的增加,痛苦指数有增无减,社会进入冲突状态,大有加剧冲突的趋势。
概括上面的分析,“自由”内在要素有哪些呢?
宪政意义“自由”概念的要素,乃以下三个要素的集合,即表现为实体之“本”而受法律保障的权利,为福祉的实现而自由发展权利的空间维度,法律设定的界限。
说到“自由”概念中涉及的“遵守法律界限”要素,我们不得不谈论自然法,这是有鉴于中国的法律已经被忽悠成有权决策者任意意志的体现了。在欧洲,“自由”、“平等”、“博爱”这些口号的诞生,是建立在相应法律土壤之上的,且有基督教文化为更为广泛的基础文化土壤。因而结构性理解“自由”概念,在欧洲不存在问题。在俄罗斯,法律文化土壤很大程度不一样,有目的曲解“自由”概念很容易普遍接受;在中国则完全不一样,不存在基督文化的普遍影响,缺乏法制传统,原本强有力的儒家文化由于帝制的垮台而成为遭受殃及的池鱼,“道家”文化由于其三元结构论表达的抽象性似乎在等待信息方法的社会融入,整个社会在当时完全缺乏文化的抵制力量,将苏俄对“自由”概念的曲解变成真理予以普遍接受,竟然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中国法律精神苏俄化的结果是对“自由”的理解,竟然成为洪水猛兽一般的概念,而“遵守法律界限”的含义成为对“自由”赐予则有存在根据的解读。总之,“自由”被解读成为类似于皇帝的恩赐品,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为避免过多抽象解读,我们说得直观一点。
对公民的权利而言,解读“自由”应当是法无限制则自由;对于管理公民权利的体制力量而言,解读“自由”应当是法无授权为非法;对于公民权利而言,“自由”属于除秩序利益按照正当程序协同以外不得随意立法、执法予以剥夺的自然法领域。中国法律的现状一定程度与此相反,更多地表现为立法是“我说,故法在”,执法是“我为,故法在”。”而司法则同化为执法。
由此一来,权力基于管理责任,无视权利的自由度,无视正义的自然法力量,在中国这种饱受儒家文化浸染的土地上,进行着缺乏道义指南针的拙劣表演,也就成为必然现象。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自由”概念的表达是核心要素为福祉的实现而自由发展权利的空间维度的简略式表达,只不过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被曲解了。
总之,通过对自由的结构性表达的分解可见,它具有如下要素:(1)实体部分表现略去主体表达的任何个人,这是基于平等原则的推论结论;(2)价值功能体现为无害于他人和秩序的任何利己意向的行动(含言论)自由;(3)表现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并正当融合价值,所形成的事理非常复杂,以此形成的伦理理由,是一个涉及个人与秩序相互关系的道德体系,而这个庞大的道德体系,不可避免主要体现为两个基础的方面:①通过生产、经营、技术、艺术等为社会产生价值的活动创造福利的个体自由;②就能够创造有利于自己个体自由发展秩序的体制模式以及对社会管理人员的选择自由。
基于平等原则,建立在协商基础上的自由意见的集合,其最后价值功能的定位毫无疑问是天下福祉的良好开端。
记住,苏俄党旗国旗标志下的任何涉及国土的协议属于同一帮人之间的利益交换,永久无效。任何人都不得就三元结构论对俄语及其控制下的语种进行翻译。除非按照先朝约定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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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家汤因比从历史学出发给出的推导结论,本身符合三元结构论,而本书则给出了事理可行性的证明。例如我的儒学系方向盘自我行为控制系统理论,代表了未来典型个体行为模式,与汤因比“三、儒家的人文主义价值观使得中国文明符合了新时代人类社会整合的需求。”是契合的。
国学大师钱穆曾说:“大师者乃是通惠自学,超然于各部专业之上而汇同及各科知识也。” 谁能找到这句话的书籍出处?望指教。
谢谢飞秋,这是关于思维轨迹的可应用解释,常常过来溜达。
看了几章感觉领会到了很多,寓意深刻。深度之后更是耐人寻味。好书